8月1日,浙江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围绕发展氢能做出相应规划和布局。
目标:到2027年,氢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氢能企业群体进一步壮大,氢能车辆规模化推广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氢能制造业产值规模达150亿元以上,在氢能制造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育行业龙头企业2家以上、亿元企业5家以上。新增加氢站10座以上,氢能车辆推广应用突破1500辆,其中氢能货车超1000辆、氢能叉车超60辆。氢能船舶示范应用10艘以上。
补贴标准:为了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征求意见稿给予不同的氢能项目相应的补贴。
加氢站建设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加氢站运营补贴:氢气零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含)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2025年按照12元/公斤,从次年开始逐年降低3元/公斤。
氢能发电项目补贴: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3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氢能产业链项目补贴:对项目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建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一次性给予5%的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补贴: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省级氢能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补贴:采用平台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其他氢能科研机构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建设期满后绩效评价优秀的,按上级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氢能技术研发补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国家氢能汽车示范城市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的补贴:据相关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氢能行业标准制定补贴: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原文如下:关于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为抢抓未来产业发展新赛道,锻造新质生产力,加快推动智造创新强市建设,现将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主要目标
到2027年,氢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氢能企业群体进一步壮大,氢能车辆规模化推广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建成覆盖全市、辐射长三角的氢能保障体系和氢能交通网络,以“创新+项目+应用”的发展模式,推动全市氢能产业综合实力和示范推广规模持续保持浙江省乃至长三角前列。——创新水平持续提升,完善“平台+企业”协同创新机制,加大氢能装备、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培育一批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企业群体。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力争创建企业技术中心3家以上,实施氢能领域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5项以上,打造国内技术水平先进的氢能产业科创高地。——产业规模持续壮大,氢能制造业产值规模达150亿元以上,在氢能制造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育行业龙头企业2家以上、亿元企业5家以上,打造产业链条完整的氢能整车和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基地。——示范应用持续扩大,新增加氢站10座以上,氢能车辆推广应用突破1500辆,其中氢能货车超1000辆、氢能叉车超60辆。氢能船舶示范应用10艘以上。积极建设嘉兴—上海—苏州“长三角氢能走廊”,开展天然气掺氢、甲醇制氢、氨制氢等试点应用。
二、支持政策措施
(一)拓展氢能供给渠道
1、布局多元化制氢试点。在化工园区开展甲醇制氢试点示范。支持电解水制氢加氢一体站示范项目建设,对电解水制氢设备谷电期间用电量超过50%的,在按要求享受加氢站投资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国网嘉兴供电公司)。积极探索制氢装置免收容量(需量)电费的可行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嘉兴供电公司)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项目可不进入化工园区。电解水制氢加氢站可使用非化工园区工业用地,纳入城镇燃气监管范畴,按照加氢站一体化规划、建设审批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强化氢气保障供给。充分利用嘉兴港区工业副产氢资源,加强企业运行调度和氢气价格调控,防范因工业副产氢主体企业停产检修造成的断供风险和氢气价格波动。(责任单位:嘉兴乍浦开发区管委会)支持天然气管道掺氢试点示范项目,实现氢气远距离安全、经济运输。天然气掺氢参照天然气管理,支持示范项目申报各级科技研发项目。(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二)加强加氢设施建设
1、优化加氢站布局。结合氢能交通长期和近期的市场需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全市加氢站规划,明确加氢站建设目标任务、空间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和水上运输的加氢站布局,重点依托氢能公交示范线、固定旅游专线、重卡固定运输路线等就近布局加氢站,支持打造一批点对点交通运输示范线。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在物流园区、公交场站、工业企业等合法使用土地范围内建设不对外开放非经营性的自用单纯加氢设施(含撬装加氢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
2、推进加氢站建设。鼓励现有加油、加气、充电站改建、扩建加氢设施。优化加氢站建设审批流程,支持在新建的加油加气、充电站内预留加氢设施空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混合所有制资本或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
3、完善加氢站运营补助。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对外经营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含)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2025年按照12元/公斤,从次年开始逐年降低3元/公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
(三)加快氢能应用示范
1、突出氢能交通示范引领。大力推动氢能动力在城市公交、通勤班车、动力观光车、城市环卫车、市政渣土车等领域的应用推广。以物流基地、航空物流枢纽、综合保税区等为重点,聚焦城市物流配送和区域货物装卸搬运等应用场景,推广氢能物流车、叉车等示范运营。力争到2027年,乍浦港区港口内短驳运输使用氢能集卡比例超60%,临空经济示范区内氢能货车使用比例达30%。鼓励全市新增城市环卫车、市政渣土车使用氢动力车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2、拓展氢能应用场景。拓展氢能在航空、发电、储能等领域的多元应用,利用我市“产业基础+氢能装备”的优势,支持企业建设氢气发电、氢储能等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支持氢能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3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加强氢能船舶企业的招引和培育,开展氢能船舶在内河航运的示范应用,由各地自行决定补助范围和标准,打造氢能绿色航运示范路线。(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3、支持氢能车辆购置。贯彻落实国家大规模实施“以旧换新”政策,对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新增氢能营运类货车的示范项目,给予一定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对各级财政全额购买的氢能车辆,地方原则上不再按照国家氢能汽车示范应用奖励给予1:1配套补助;对非财政资金购买的氢能车辆并列入国家氢能汽车示范应用补助范围的车辆,各级财政继续给予不低于1:1配套补助;对其他未列入国家氢能汽车示范应用补助范围的车辆,由各地自行决定补助范围和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加大氢能产业培育
1、推动产业链强链补链。加大制氢装备、储存装备、运输装备、加注装备、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装备和关键材料等项目招引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对项目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面向氢能领域,招引一批检验检测、车辆运营、安全维护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新建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一次性给予5%的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对新增氢能企业总部、检测认证中心、专业研究机构、重点运维平台等落户的服务性项目,对标国内氢能发展扶持政策,视作重大项目引进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面向氢能全产业链,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面向氢能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培育一批服务类企业。对新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力争到2027年培育氢能领域专精特新企业15家以上,氢能服务类企业培育4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1、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瞄准全球先进水平,推动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全力开展氢能关键环节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全面掌握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的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对建成的省级氢能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采用平台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建设期满后绩效评价优秀的,按上级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加强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各类主体或创新联合体面向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并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落地,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规上企业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支持氢能创新项目申报各级科技专项支持计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国家氢能汽车示范城市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且广泛应用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鼓励行业标准制定。鼓励龙头企业、科研机构主导或参与起草氢能相关行业标准。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规范运营管理,加强氢气管理、安全监管、技术保障等人员队伍建设,搭建完备的监管网络和应急联动体系,对氢气的制、储、运、用全周期实时监管,确保氢气安全使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各环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优化嘉兴市氢能产业应用管理平台建设,推动氢燃料电池车辆和加氢站接入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加强嘉兴市长三角氢安全研究中心建设。鼓励车用氢气瓶检验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发挥省高端装备产业基金等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省科创母基金与社会资本组建氢能产业相关子基金,向氢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氢能产业发展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加强氢能产业重点企业债券融资担保增信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氢能制造、示范应用创新商业保险产品,有效降低氢能产业风险成本。支持氢能企业扩大出口,对年度实际交付出口的氢能装备和产品,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费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嘉兴金融监管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嘉兴营业部、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加强宣传氛围。强化氢能应用相关知识与技术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氢能认知度,促进氢能作为能源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理念普及。推广宣传低碳制氢与氢能产业发展协同互补的创新发展模式,树立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氢能应用典型案例,形成有利于氢能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每年召开氢能产业发展大会,加强项目推介,提升氢能产业知名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现行的财政体制,本意见所列补助资金,市与区按1:1比例分担。各县(市)、港区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已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或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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