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毫米波雷达的使用频率
我国,在使用的跟汽车毫米波雷达相关的频段主要有这么几段:
24-24.25 GHz;(第一段)24.25-26.65 GHz;(第二段)76-77 GHz;(第三段)76-79 GHz;(第四段)
第一段:24-24.25 GHz,在我国,它是属于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的H 类设备,什么意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52号》,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H类设备应符合:
使用频率:24-24.25GHz;发射功率限值:20mW (e.i.r.p)
第二段:24.25-26.65 GHz,这一段是工信部在2012年548文件号规定的用于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带宽至少500MHz。但2015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5)作出相关决议,将76-81GHz频段划分为汽车雷达全球协调一致的使用频段。并且,在2019年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9)上,又将24.25-27.5GHz频段划分为全球协调一致的5G毫米波使用频率。世界部分国家已逐步引导汽车雷达的使用频段向更高的77GHz频段迁移。
所以我国在2021年也出台了181号文件,规划76-79 GHz用于汽车雷达。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四段:76-79 GHz。文件中特意强调此段频率用于汽车雷达,主要使用场景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防撞、盲点探测、变道辅助、泊车辅助、后方车辆示警、行人探测等。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该频段不能用于其他类型陆基雷达,也不能用于在航空器(含无人机、气球、飞艇等)上装载使用的雷达。
那么第三段:76-77 GHz又是怎么回事儿呢?这还得从2005年的423号文说起,423号是早年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这里面除了规定24-24.25 GHz为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G类设备,可以用于汽车雷达外,还规定了76-77 GHz为车辆测距雷达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使用频率为:76-77GHz;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55dBm
但是,2019年的52号文件,也就是更新后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中,虽保留了24-24.25 GHz,却将76-77 GHz频段从目录中删除。然后在2021年的181号文件中,重新定义了76-79 GHz频段用于汽车雷达,扩宽了可用的频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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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设备的申请和处理
根据181号文件的规定,汽车雷达,是指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出厂前完成装载及功能性、安全性测试,为机动车智能驾驶提供辅助手段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移动电台。
在76-79GHz频段内设置、使用汽车雷达,无需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汽车性能、安全驾驶、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电磁环境辐射限值的规定。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汽车雷达设备应当符合“汽车雷达的射频技术要求”(见附件1),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那么,使用了原有频率的设备改如何处理呢?新的181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181规定不符的,以181号规定为准。
具体情况如下(前提是所有设备都是符合当时的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
24-24.25 GHz;(仍可继续使用)24.25-26.65 GHz;(不再受理和审批新的设备,原设备用到报废为止)76-77 GHz;(原微功率设备用到报废为止)76-79 GHz;(新的汽车毫米波雷达设备在此频段上生产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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