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发布

发布时间:2025-01-14  

近期,上海《普陀区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实施意见》(普科合规范〔2024〕6号)公开发布,并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上述政策聚焦集成电路设计环节,重点支持汽车电子、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云计算、物联网及智能终端、VR/AR、信息安全等重点应用领域的芯片设计、高端芯片研发与EDA设计工具开发。鼓励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软件开发、终端应用、数据服务等产业集聚。

为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提出产业集聚培育、产业创新发展、产业生态打造等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给予补助。

(一)产业集聚培育

1.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汽车芯片、人工智能芯片、嵌入式CPU、高算力芯片、其他高端芯片、EDA设计工具、高端电子元器件及印制电路板、智能模组、智能终端等重点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经认定,可根据企业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分三年拨付。

2.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相关领域企业,租赁办公场地自用的,经认定,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相关领域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新购房款实际发生金额的2%以内比例,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分三年拨付。租房和购房资助不重复享受。

3.鼓励“以企引企”。对集成电路企业采用参股方式新设或迁移引进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且企业注册一年内参股资本超100万元的,经认定,可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4.培育初创企业。对成立五年以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成功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并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可按投资金额最高的单个非政府性质的专业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股权投资资金的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本条款专项用于初创期优质企业扶持。

(二)产业创新发展

5.支持EDA/IP购买。对购买符合条件的自主安全可控EDA设计工具软件、购买国产自研IP进行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或平台,可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以内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或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6.支持企业流片。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可按MPW直接费用的40%以内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可按流片费用的40%以内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7.支持开展工程样片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内比例,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8.支持开展车规认证。支持企业开展AEC-Q100(IC)、AEC-Q101(分立器件)、AEC-Q102(光电器件)、AEC-Q103(MEMS传感器)、AEC-Q104(多芯片模组)、AEC-Q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以及ISO 26262功能安全标准、IATF16949体系的培训与认证,可按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金额的50%以内比例,给予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年限不超过两年。

9.支持成果研发转化。鼓励企业或机构自主开展或联合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科研平台、院所高校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产业化项目,经认定,可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三)产业生态打造

10.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测试认证、成果对接、技术交易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实际投资金额的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公共服务平台服务集成电路企业的,经认定,可按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金额的10%以内比例,给予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11.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对下游应用端企业首购首用非关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自主开发芯片或模组的,可按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20%以内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购首用集成电路相关配套产业(包括智能软件等)非关联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可按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20%以内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12.支持行业合作交流。对举办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组织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联盟、协会等,具有示范带动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参与具有影响力的相关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对参展单位可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费用的50%以内比例,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四)其他

13.对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计划项目所孵化的相关领域企业,及对行业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一定资助。

文章来源于:全球半导体观察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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