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虽然主要是为天然气应用“立规矩”,但有多个条款都与氢能相关联。
文件首先界定了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先类条款与氢能相关的包括:
1)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2)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3)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
名列限制类领域中,则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限制类包括:
1)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2)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3)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
那么第九条第(六)项是什么呢?原来是名列允许类的“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针对允许类领域,文件称:“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
禁止类的是指“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从中可以看到,受到政策激励的包括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用于交通领域的绿色燃料、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
允许类包含的是天然气制氢在冶金、化工的应用。除此之外用途的天然气制氢则在限制之列。
限制类天然气利用还包括天然气合成氨、天然气制甲醇、以天然气为原料制氮肥项目。我国甲醇年产能约1亿吨。其中,80%为煤制甲醇,天然气制甲醇、煤焦炉气各约占10%。
根据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目录》,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被列为限制类,但我国百万吨规模以上的大型甲醇装置产能占比仅有50%。这次《管理办法》将天然气制甲醇以及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列为限制类应用,我国基本已不能新增天然气制甲醇产能以及百万吨以下的煤制甲醇产能项目。
除此之外,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以及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也在限制类项目。
这些对天然气利用的限制也将对绿氢合成氨以及绿氢制甲醇产生巨大的市场空间。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