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中,有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那就是元器件业务的国籍和国界。
对此有正面跟反面的教训的吴振洲先生分享了自己的教训:
- 正面教训是什么呢?任何的产品在全球化的时代,一定有经济护照(COO, country of origin)和政治身份,包括知识产权是谁的。经过多年经历,我认为所有的元器件分销商和终端原厂,都应该正视元器件产品首先是有国籍的,比如TI美国说不让卖到中国,你还真没有办法,所以我们做分销,特别是做贸易的要吸收老吴的教训,当然我也有难言之隐,我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但是现实确实是卖了美国的东西到中国来,他们想要惩罚你。
- 负面教训就是,他们可以采取所有的手段惩罚你,比如说麦博到John大哥饭店吃饭,John大哥说麦博以后我再也不欢迎你了,但美国政府对我不是用这种简单的方式,他可以说由于麦博是竞争对手,来这来试探,不允许你进来,这个性质就不一样了。
- 但不管怎么样,正反两方面都必须证实,元器件和元器件电商、元器件业务一定是有国籍的,各位做业务千万要小心,卖美国的产品要合美国的法,卖中国的产品要合中国的法,在本地还得合本地的法,这是我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很荣幸利用这个机会再次分享。
他表示,“之所以叫草帽哥,就跟元器件业务有国籍、电商有国界有密切关系。”以下是视频精华剪辑:
附录:
元器件业务有国籍的吗?
作者:吴振洲
本世纪初,新的千年开篇,有“世界是平的”潮流说法。中国正好在香港九七回归之后,利用加入WTO世贸组织,赶上了这个这个潮流。我九十年代初留学哈佛,后来硕士毕业后弃学从商,先后就职与波士顿的NECX(后更名为Converge)及纽约长岛的Stack Ele(斯达克电子)。
我1996年在深圳创办驰创电子,赶上了这个潮流。发展到2008年,驰创电子人才济济,堪称独立分销的领军者。公司当年准备上市,风投机构的尽职调查已过,投资协议已签,就等我到美国把子公司的文件签署后,回来就和保荐机构安排上市。2008年12月5日,我登上赴美航班,参加耶鲁CEO峰会。意气风发的我,在芝加哥转机之际,迎来的是FBI的镣铐和随之六年半的美国牢狱之灾。
我是美国联邦政府指控的犯人中的异类,属于1%不认罪一直抗辩到底的顽固分子。美国监狱期间,我辗转呆过的看守所和监狱就有十多家,经历了一个经典联邦犯人的全过程:从聆讯到预审、从审判到判决、从服刑到上诉、从胜诉到减刑、从刑满到移民监再到签返。
2015年3月15日我于首都机场归国,至今近九年过去,往事不堪回首。我回来后一直沉默,今天才有勇气向同行具体提及这段惨痛的经历。
毫无疑问,元器件是有国籍的!
美国政府的法律明文规定,集成电路等高科技产品均须出口管控,并对管控产品纳入出口管控分类编码ECCN(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并且对终端用户出口管控,对不同国家分级对待。美国商务部,是世界上极少数国家政府中,有专属执法权的部门,名为“工业安全局BIS”(Bureau of Industry Security),并且这个部门直接派驻美国全球各领事馆,增补一个又一个“实体清单”和“工业间谍”案件。
不仅如此,2008年至今,美国政府变本加厉,通过每年的国防授权法案NDAA(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加强芯片出口管控,通过特朗普政府利用制裁中兴通讯而推出的《2018出口管控改革方案ECRA》(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通过拜登政府改进前政府的“脱钩”政策(Decoupling)而采用“小院高墙”措施(small yard, high fence)最新在2022年推出的《芯片与科学法案》(俗称“芯片法案”),对中国“卡脖子”的态势,日趋严峻。
不仅如此,元器件业务也是有国籍的!元器件业务同行经营美国原厂产品的,请务必关注美国商务部2023年3月21日针对《芯片法案》增加的补充定义:“受关注的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确定,由任何中国人或中国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表决权益的实体将被视为受关注的外国实体。
各位同行务必重视元器件业务的国籍问题。你是美国人,你的企业是美国公司,出口违规可以轻罚了事;你是中国人,你的企业是中国公司,出口违规就是红线,哪怕你人在中国做元器件业务,也要通过长臂执法,将你捉拿归案!
振洲本人在“美国监狱大学博士毕业”亲身经历证明,什么程序法、什么疑罪从无、什么自由平等,通通在政治面前可以走过场,因为你的中国身份和中国公司业务,就是原罪!振洲计划在退休后,尽快整理这段经历,分享给大家。
引申讨论:COO原产国 vs COB原厂国
参考百度百科,原产地或原产国,指商品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参考WTO的《原产地制度手册》,原产地制度(Rules of Origin)是为确定原产国COO(Country of Origin)经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制度委员会CRO(Committee on the Rules of Origin),源于1995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ch Agreement)。参考MBA智库,原产地是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证书,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证明货物产地来源的证明文书,是货物来源地的“护照”和“国籍”凭证。
但是,原产地或原产国COO,作为商品的“经济国籍”,还不是国际贸易的关键国界指标。一个芯片,在泰国或印度封装,按照WTO标准标记Made In泰国或印度,就是原产国;但是,各个国家尤其是美国,会自行从本国利益出发,不以MADE IN为判定COO的基础,而是以知识产权为判定COO的基础,衍生了新的规则。
如下图引自知乎的芯片标签案例,中国是TI产品TPS63060DSCR的封装国ACO,因为MADE IN中国,同时也是原产国。但是按照美国出口管制规则EAR,该产品的技术和品牌是TI的,属于美国EAR的管控范围,其ECCN出口管控编号是EAR,但如果交易方属于实体清单或认定恐怖主义国家,或用于美国管控的应用,属于违法!
实际上,美国实行上述单边主义做法已经多年,只不过近年来变本加厉而已。鉴于上述,以及本人的正面和反面经验教训,建议元器件分销商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国COO同时,还要确定产品厂牌的原厂国COB(Country of Brand)。只要是美国厂牌,务必小心!
美国BIS近年来的出口管控战略,对中国“卡脖子”,一个关键的做法就是通过《芯片法案》,推出新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原产国COO已经是不重要,ECCN管控下的原厂国COB虽然能保护美国直接产品但还不够,所有国外生产的产品,只要使用美国受控技术和软件生产或开发的产品,按照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的规定,均属美国EAR管控。这一新规,对中国半导体制造和芯片设计产生重大冲击。
当他们说“世界是平的”,是因为他们自信,可以一马平川,所向无敌。当他们做“小院高墙”,是因为他们的自信已经一去不复返!恰恰在这个时候,我们不能悲观,反而要自信和客观。振洲认为,在全球化2.0的时代,“世界是平台的!”中国政府积极加强数字化转型,支持实体经济的平台化发展。我们行业所有电商的从业者,走在正确的道路上。电商平台在我们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势必成为新时代的闪亮点!
参考资料:
(1)百度百科,《原产地》: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E%9F%E4%BA%A7%E5%9C%B0/7090275?fr=ge_ala
(2)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原产地制度手册》:《Rules of Origin – Handbook》https://wiki.mbalib.com/wiki/Rules_of_Origin
(3)MBA智库百科,《原产地规则》:https://wiki.mbalib.com/wiki/Rules_of_Origin
(4)知乎,芯片IC标签常见的国家和地区代码:https://zhuanlan.zhihu.com/p/581075505
(5)百度文库,《芯片的原产国认定标准》:https://wenku.baidu.com/view/9ee952a192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e5.html?_wkts_=1705750114323&bdQuery=%E8%8A%AF%E7%89%87%E7%9A%84%E5%8E%9F%E4%BA%A7%E5%9B%BD
(6)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Direct Product Rules: Organization, Clarification, and Correction.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