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了解半导体产业的反垄断吗?

2022-12-30  

反垄断顾名思义即反对垄断。当一个公司的经营表现出垄断迹象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依据相关垄断法对其进行的一种干预手段。据了解,全球目前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以及以“欧盟”为代表的模式是当今世界反垄断体系中的两个主要模式。

反垄断的发展

美国

美国的反垄断法被称为“反托拉斯法”,然而它并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而是由多部法律所组成。想要了解这背后的故事,我们还得追溯到十九世纪末。19世纪80年代末期,在石油、采煤、制糖等部门相继出现了托拉斯组织。托拉斯的形成,虽然给垄断资本家带来超额利润,但却破坏了市场结构,导致大量的农场主和中小企业破产,反托拉斯运动高涨。为缓和社会矛盾,美国政府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国家干预。1890年,美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简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在此之后,1914年联邦国会通过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ct),作为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该法明确规定了17种非法垄断行为,其中包括价格歧视、搭卖合同,在能够导致削弱竞争后果的情况下购买和控制其他厂商的股票等。


并且在随后的1936年、1950年以及1980年美国政府又多次对反垄断法进行修订。这一百多年的立法历史,奠定了美国的浓厚的反垄断文化。


欧盟

欧盟反垄断法被称为“欧盟竞争法”,现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之一。与美国反垄断法一样,其也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而是由《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82条和《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等所确定的规则构成的体系。纵览欧盟竞争法,我们会发现其价值目标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追求经济平等和竞争自由,而这主要体现在对中小企业权利的维护上。


与美国《谢尔曼法》相比,两者在市场垄断结构的规制上有着很大的不同。《谢尔曼法》对独占、寡头严格限制,垄断地位或市场优势地位被视为是违法的,需加以控制。而欧盟反垄断法允许独占和寡头的存在,其认为,垄断地位或市场优势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当行为人滥用垄断地位或市场优势地位破坏竞争环境时,法律才予以控制。


中国

相较于美国垄断法的百年历史,中国垄断法可能只能算做“小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才真正开始实施。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据了解,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列入了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反垄断法》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


根据我国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地位;达成垄断协议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滥用市场地位


滥用市场地位主要涉及实行价格垄断,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多个方面。


靠定价呼风唤雨——价格垄断

价格垄断主要包括,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


2018年5月,中国监管机构对存储芯片生产商三星电子、美光科技公司和海力士半导体展开反垄断调查。这次的突袭调查主要源于存储芯片(DRAM)价格的持续大幅度上涨。举报企业认为这三家公司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控制价格。


2017年,三星电子、SK 海力士、美国美光三家芯片企业占全球DRAM市场的份额总和近96%。三家公司半导体业务在中国营收总计446.8亿美元,同比2016年的321亿美元增长39.16%。资料显示,在2016 年下半年,DRAM价格便开启了持续上涨模式,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之间,DRAM芯片价格上涨了130%。由于存储器在2017年的疯狂增长,三星不仅没有因为手机自燃事件导致营收下降,反而在2017年赚的盆满钵满。按照中国《反垄断法》,如果监管部门最终裁定三大巨头存在价格垄断行为,以2016-2017年度销售额进行处罚,三家公司将面临8亿-80亿美金的罚金。


此外,今年7月,因高通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以将Icera(芯思睿)等竞争对手挤出市场,避免竞争,欧盟对其处以2.42亿欧元(2.72亿美元)的罚款。


卖东西套路深——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作为滥用市场地位的又一表现形式,微软在此方面当属典型。


20世纪末的微软公司正大红大紫,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占额超过90%,市值接近3500亿美元,是美国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作为PC端的霸主,微软为谋得更多的利润,选择采取“捆绑销售”的策略:将其Windows系统与软件服务进行捆绑销售。而这一战略的推出,却让微软陷入长达数十年的“反垄断”诉讼的拉锯战中。


微软反垄断案于1998年10月正式立案。


2000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微软公司停止在Windows95系统的销售中捆绑IE,不得把捆绑IE作为Windows95许可协议的前提条件。微软将被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生产电脑操作系统,另一部分生产其他软件,10年之内两部分不能合并。然而,微软不满其判决,当即提出上诉。


2001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拆分微软的判决。


2002年11月,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微软不得参与可能损及竞争对手的排他性交易;电脑制造商将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款;微软公布Windows系统的部分源代码,使竞争者也能在Windows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此后,微软同意以11亿美元的代金券方式就加州的垄断案达成和解。


专利流氓养成——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当一个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时,它便拥有了很强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与其合作的厂商或公司就不得不任由他们“摆布”——即使签署的协议不公平,厂商也没有商讨的余地。


高通就曾在其“专利许可协议”中,要求设备商同意“免费反向许可条款”,即一旦设备厂商缴费获得了高通的专利许可,必须将自己拥有的专利免费许可给高通。如此不平等的协议,厂商却不得不签。因为如果拒绝签署,高通便不再向其供应基带芯片。要知道,高端基带芯片市场也是被高通垄断了的。当然,这也只是高通垄断行为表现的一个方面而已。


对此,从2009年开始,陆陆续续有公司向我国发改委举报高通的垄断行为,并最终于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全球最大的手机芯片厂商美国高通公司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结果,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人民币。



对于高通反垄断案,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邓中亮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高通反垄断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但是这不是针对具体企业。“未来反垄断在中国将呈常态化,不单是科技行业,各个行业都会涉及到。”邓中亮解释到,“垄断是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垄断是应对的一种措施。反垄断不是限制、阻碍企业发展,恰恰相反,是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另外,高通反垄断案件还具有借鉴意义,美国媒体评论指出,高通反垄断案的处理结果,给中国市场上面临反垄断调查的科技公司提供一个参考借鉴。


霸道总裁——达成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达成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内容。


美敦力便曾因此而被国家发改委查办。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在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相关医疗器械领域处于行业领先位置。调查显示,在中国境内市场其通过分销协议、经销协议、邮件等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涉案医疗器械产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涉案医疗器械产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内容包括:直接固定转售价格,固定平台商毛利率等。这一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


在调查期间,美敦力主动制定整改措施,全面取消转售价格限制、允许平台商直接向终端销售,不再限制经销商向跨区消费者进行销售,在具有市场力量的产品经销中取消排他销售限制,并修订经销协议、招投标管理制度、经销商管理政策有关规定。此案作为我国查处的第一个纵向非价格限制,引起相关行业经营者的高度重视。


抱团玩套路——经营者集中

企业合并是经营者集中里最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各国反垄断机构都对企业间的合并抱以高度的警惕。2016年与三星电子有关的收购计划引起了商务部的注意。


2016年9月12日惠普和三星签署集中协议,惠普将收购目标业务所有股权和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惠普将取得目标业务的单独控制权。在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机市场上,2016年惠普的市场份额为45-50%,收购三星打印机业务后,市场份额为50-55%,业内的竞争品牌与惠普的差距较大,惠普与三星构成了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机市场的紧密竞争者,导致A4激光打印机市场集中度上升,进一步增强惠普的市场控制力,有能力和动机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因此,在促成并购的过程中惠普与商务部进行了多次商谈。白明副所长表示,看似复杂的商谈过程,其实是这次惠普并购三星打印机业务成立的基础,确信不只是中国一家需要批准这次并购申请。“现在我们有《反垄断法》,并不是说只有这一个先例,国际上人家并购我们的企业,包括我们并购人家的企业都经过多轮反垄断调查,我们的企业到其他国家并购也是这样。

惠普并购三星不只是中国批准,美国批准、欧盟批准、日本批准,主要市场都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样并购才能成立。”最终,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南》等规定,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惠普履行“继续以公平、合理的供货条件销售A4激光打印机产品,不收购任何其他打印机制造商在中国A4激光打印机业务的任何份额”等义务。

现如今,“反垄断”的斗争依旧在继续。而垄断法的制定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2018年11月1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我国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截至2018年10月底,共查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案、山西电力案等垄断协议案件165件,高通案、利乐案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55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震慑了违法者。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薇在 2019 集微半导体峰会上也曾说道,“利用反垄断等法律手段保护半导体企业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包括政治意义;产业安全和维护企业权益的意义,可以维护产业安全、争取自主研发时间、形成对垄断企业的威慑、预防断供风险、完善供应体系;还包括法律意义”。对于半导体企业未来的操作建议,张华薇指出:“首先企业要自查,系统梳理和上下游的供应合同和合作关系,寻找素材和寻求突破;其次,密切关注上下游、同行业的经营者集中(购买股权和资产、协议控制,设立合资、合营、产业联盟等),及时利用这些机会向手机联盟反映诉求或举报;最后,密切和手机联盟的沟通、反映情况,从而利用法律手段达到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效果和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苏华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全球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反垄断问题正在增加,如5G和物联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款和费率,原研药与仿制药的竞争,大数据与算法合谋,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和价格限制等。如何在改善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格局下辨识和规制垄断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无法回避的挑战。

《芯词典》往期回顾:

1,从诞生到三足鼎立格局,DRAM到底经历了什么?

2,席卷朋友圈的ETC,到底是怎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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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21I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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