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消息,近日,天眼查App公布了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两起案件涉及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显示,原告奥克斯公司以“压缩机”发明专利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格力公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996.17万元和3332万元。
原告称,该专利申请于2000年8月11日,并于2004年9月29日获得授权公告,后被转让至奥克斯公司名下。
被告格力公司辩称,涉案专利除原权利人东芝开利空调系统株式会社之外,涉案专利历经三次权利转移,奥克斯公司未能就其享有被诉侵权期间内连续、完整的权利进行充分的举证。
此外,格力公司还声称涉案压缩机系从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购买,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格力公司并不制造压缩机,且格力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奥克斯公司作为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法院还认定格力公司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因为其在两起专利侵权诉讼中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空调由其制造、销售,且未对涉案压缩机的来源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分别判决电器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303万元和25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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