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宜章县分布式光伏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指出:
分类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一)优先推进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持续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激发企业发展活力。鼓励政府牵头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建筑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此类电站自用电量比例不作要求。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统筹力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园区内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二)全力支持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居民建设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电网企业要全力保障项目接入和消纳,做好“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验收等服务。
(三)有序建设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在满足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和消纳前提下,有序推进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优先保障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可暂缓受理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
(四)因地制宜建设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以集约节约用地为原则,在企业确有用电需求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自有产权土地建设一定规模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此类电站建设应严格遵守用地、用林相关政策要求。
文件原文如下: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宜章县分布式光伏规范化建设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关于宜章县分布式光伏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关于宜章县分布式光伏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县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关于印发〈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1〕6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分布式光伏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各类光伏电站定义
我县光伏电站分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包括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4大类,具体定义如下。
(一)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或建筑表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建设,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单户总装机规模交流侧不超过20兆瓦(园区统筹开发的总规模不超过园区内企业总户数乘以20兆瓦),年用电量(或预测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所建电站发电量50%的光伏电站。
(二)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含坑塘水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建设,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同一范围土地上的电力消费设施,单户总装机规模交流侧不超过20兆瓦,年用电量(或预测用电量)不低于所建电站发电量50%的光伏电站。
(三)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居民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拥有光伏电站全寿命产权及收益,在380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以“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有且只有一个接入点的光伏电站。
(四)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在居民自有宅基地范围内,通过租赁屋顶、出租设备等共建方式,由企业开发建设的,以“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的光伏电站。
二、分类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一)优先推进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持续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激发企业发展活力。鼓励政府牵头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建筑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此类电站自用电量比例不作要求。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统筹力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园区内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二)全力支持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居民建设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电网企业要全力保障项目接入和消纳,做好“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验收等服务。
(三)有序建设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在满足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和消纳前提下,有序推进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优先保障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可暂缓受理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
(四)因地制宜建设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以集约节约用地为原则,在企业确有用电需求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自有产权土地建设一定规模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此类电站建设应严格遵守用地、用林相关政策要求。
三、完善光伏电站管理模式
(一)明确项目备案、接网流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按管理权限在相应层级发改部门备案;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直接登记,电网企业定期向县发改局集中代办备案手续。
(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接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在取得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其他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业主应参照《分布式光伏工程施工标准》(DBJ 43/T 105-2022)、《分布式光伏工程验收标准》(DBJ 43/T 207-2022)组织施工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按相关标准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特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
(三)加强项目并网运行管理。分布式光伏电站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主体须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按相关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管理办法要求运行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统一运维。分布式光伏电站应纳入电网调度机构统一管理,参与电网运行调整。县发改局应定期组织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无保护运行、擅自留有远方控制接口、电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缺失等安全隐患问题责令业主和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规解网或对上网电量不予结算。
(四)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对《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334号)下发前,已经以“地面分布式”名义违规备案、不符合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的光伏项目,有关企业应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发改部门取消项目备案,电网企业不得受理项目接网。对已经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建设的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开发企业应及时到县发改局和电网企业进行备案、接网变更,对2023年底前仍未完成变更的项目,将由电网企业清理汇总报县发改局同意后对其进行解列。
四、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县发改局要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不得越权和违规备案,不得搞“垄断开发”限制项目备案,不得干预土地、屋顶产权方自主选择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检查(抽查)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指导和政策宣贯。要联合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打击、严肃处理在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各开发企业或自然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光伏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施工组织,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不得超建筑屋顶承载能力建设光伏电站,不得违规拆分建设项目,不得假借自然人名义开发工商业光伏电站。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先进材料、先进工艺等,保障项目运行安全,提高发电效率。
电网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分布式光伏电站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并按季度报县发改局后向社会公开。要及时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接网,严格执行《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有关规定,不得违规设定并网条件和技术要求。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光伏监测平台建设,深化新能源云应用,为承载力评估、测算提供便捷手段。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管理流程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电网调度方式、做好城乡配电网改造,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能力,按时限办理项目接入,努力配合营造良好开发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本实施意见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县发改局反馈。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宜章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登记表(一)
2.宜章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登记表(二)
附件1
宜章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登记表(一)
(本表适用于工商业屋顶、地面分布式、户用非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
附件2
宜章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登记表(二)
(本表适用于户用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