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以规范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提升电力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
《征求意见》指出,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
在规划布局方面,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和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的需要,开展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各地区的规模和项目布局。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将根据电力系统的需要,按年度编制发展方案,并发布建设规模容量。电源侧和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布局则由投资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项目备案方面,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县(市、区、特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额等。
新型储能项目在备案后,投资主体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前手续,并落实建设条件和安全措施。电网企业将根据新型储能规划布局,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确保新型储能项目获得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
在运行调度方面,电网企业需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保障公平调用。项目业主则需加强储能设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储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此外,《征求意见》指出,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企业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此外,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侧储能联合参与市场交易。
安全监管方面,新型储能项目从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到调试、验收、运行等各个环节都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投资主体需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应急处置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