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湖南发改委、湖南能监办、国网湖南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各类光伏电站定义、分类推进层级以及管理模式等,并对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列出备案和接网流程。
文件表示,分布式光伏可分为工商业屋顶、工商业地面、户用自然人以及户用非自然人四大类。
其中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是指企业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或建筑表面,单点或多点接入;工商业地面是指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含坑塘水面),单点或多点接入同一范围土地上的电力消费设施的项目。上述项目均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建设,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年自用电量不低于50%的光伏电站。
户用自然人是指居民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拥有光伏电站全寿命产权及收益,在380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有且只有一个并网点的光伏电站。户用非自然人是指通过租赁屋顶、出租设备等共建方式,由企业开发建设的光伏电站。
对于存量未并网项目,对《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前(即5月底),已以“地面分布式电站”名义违规备案、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光伏项目,有关企业应立即停止项目建设,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应立即取消项目备案,电网企业不得受理项目接网。
对于下发前实质性开工且取得电网接入批复的项目,需汇总至各市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酌情统筹纳入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方案,但下一步建设方案项目调整或申报时,将对违规项目相关企业采取一定限制措施。
对于已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建设的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开发企业应抓紧到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备案、接网变更,对2024年1月底前仍未完成变更的项目,市级电网企业清理汇总报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后对其进行解列。
文件要求,要优先推进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统筹建设的光伏电站不作自用电量比例的要求。全力支持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优先保障户用自然人电站接入。有序建设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因地制宜建设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严格遵守用地、用林相关政策要求。
在具体管理模式方面,工商业光伏、户用非自然人需在相应层级发改委备案,户用自然人则由电网企业直接登记。户用自然人光伏在取得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其他分布式光伏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应按规定纳入电网调度机构统一管理,参与电网运行调整并在条件成熟时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违规设定并网容量上限、并网条件和技术要求,不得拒绝项目多点接入。
各地市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和违规备案,不得搞“垄断开发”限制项目备案,不得干预屋顶、土地产权方自主选择开发企业。要按照可开放容量测算结果有序开发项目,不得违规拆分建设项目,不得假借自然人名义开发工商业光伏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