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内光伏项目,可以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发布时间:2024-10-17 14:07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提出将包括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在内的项目所有功能分区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并在预审意见中提出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及用地备案有关要求。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管理。用地单位签订租地协议(补偿协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持用地备案申请等材料,向旗县市区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备案。对项目资料齐全、符合用地备案要求的,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备案文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备案信息录入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

原文见下: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支持和规范光伏产业发展、推动 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更好地统筹光伏产业发展与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防止光伏发电项目发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等问题,结合历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地保障

各地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 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 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内蒙古自 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支持光伏发电 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内自然资发〔2023〕26号)规定,指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布局、科学选址,优化用地要素保障和加快手续办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规划引导

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空间保障。在盟市、旗县(市、区)、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修改时,及时将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光伏发电项目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光伏发电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用地审批的规划依据。

(二)科学选址

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I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合理避让耕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

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规定,属于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以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申请后,经论证审核通过后,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以此作为国务院批准光伏发电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必备要件。

(三)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1.用地预审。光伏发电项目要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 地控制指标》,合理划分功能分区,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参与项目论证预审,提出选址选线用地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要将包括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在内的项目所有功能分区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并在预审意见中提出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及用地备案有关要求,确保依法依规用地。

2.分类保障。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 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占用其他农用地的, 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的,项目完成立项(备案)和通过用地预审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协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土地承包 户)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签订租地协议,明确用地范围、面积、 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用地条件,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原状。

3.用地备案。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管理。用地单位签订租地协议(补偿协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持用地备案申请、用地坐标表、用地范围矢量、土地利用分类面积表、土地租赁或土地补偿协议、项目立项(备案)批复、 用地预审批复等材料,向旗县(市、区)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 门进行用地备案。对项目资料齐全、符合用地备案要求的,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备案文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备案信息录入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盟市自然资源局要 定期对旗县(市、区)光伏方阵用地备案情况进行抽查监管。

4.建设用地审批。光伏发电项目选址确定后,旗县(市、区) 人民政府即可统筹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加强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沟通协商,尽早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及时组织申报土地征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重点光伏发电项目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争取在批准用地时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组卷报批时在盟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报告中说明光伏方阵用地备案情况,未完成用地备案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二、规范用地管理

(一)严格占用耕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 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 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已批准实施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占用耕地的,光伏方阵可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前 提下使用耕地;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实地已撂荒的,需及时复种;实地地类已变更的,需及时复耕,确实无法复耕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属于光伏扶贫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占用耕地的,所有用地均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核实属于依法批准建设后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规定有序将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并落实调整补划。

(二)强化用地监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光伏发电项  目建设全链条监管,强化相关项目前置审核、过程管控、后期管理的统筹指导,确保合法合规建设。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进行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自然资办发〔2023〕12号” 文件印发前批准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结合“长牙齿”硬措施机制, 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内蒙古自冶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9日

文章来源于:ECCN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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