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消息,今日下午,新三板豪声电子发布了一则仲裁公告。豪声电子为原告,而被告则为乐视集团。
公告显示,原告与被告因采购业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原告的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102.04万元、美金592.9万元,并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暂为5174.4万元。
此外,乐视需支付的款项被分为九期,且第一期应于2016年12月11日支付。截止发稿前,乐视方面暂未就此事回应。
以下为豪声电子的仲裁公告: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徐瑞根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陶修明、李文艳,所属律所: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贾跃民、贾跃亭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因采购业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138815的《补充协议》(以下称该协议),对于应付款项双方确认:被告一对原告的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且自该协议生效(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百分之六的年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该协议约定就上述应付款项,将平均分为九期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将于2016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该协议同时约定“如甲方(被告一)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的,则本协议项下的后续各期款项视为立即到期”。 现至今被告一未支付第一笔款项,按照约定,该协议项下所有款项于2016年12月11日已均到期,被告一应立即全部支付原告。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二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 被告二)出具《担保函》,就被告一依据该协议所承担的全部应付未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协议及《担保函》均约定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 现因协商未果,根据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我公司于2017年1月 3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仲裁请求:
(1)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1,020,393.22元、美金5, 929,259.14元及其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 2016年11月16日暂时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为人民币86,955.43 元、美元46,784.29元);合计人民币暂为51,744,443.98元;
(2)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万元由被告一承担;
(3)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2、仲裁依据: 原告与被告一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因采购业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138815的《补充协议》(以下称该协议),对于应付款项双方确认:被告一对原告的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且自该协议生效(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百分之六的年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该协议约定就上述应付款项,将平均分为九期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将于2016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该协议同时约定“如甲方(被告一)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的,则本协议项下的后续各期款项视为立即到期”。 现至今被告一未支付第一笔款项,按照约定,该协议项下所有款项于2016年12月11日已均到期,被告一应立即全部支付原告。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二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 被告二)出具《担保函》,就被告一依据该协议所承担的全部应付未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协议及《担保函》均约定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 现因协商未果,特依约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4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2017年1月3日(2017)沪贸仲字第00023 号仲裁通知,该仲裁案件已正式受理。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截止至2017年1月5日,本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无
五、 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仲裁申请书;
(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立案受理事宜;
(三)乐视移动与豪声电子补充协议(合同编号:1138815);
(四)乐视控股担保函。
特此公告!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