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珠海市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每主导制修订1项国际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每主导制修订1项国家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每主导制修订1项行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
第六条 对国家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新型储能重大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1000万元。
支持拓展新型储能市场应用。对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同一项目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政策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条款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珠海市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广东省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抢抓发展机遇,壮大产业规模,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珠海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新型储能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储能材料、电池、装备、系统、关键元器件、废旧电池应用及检验检测服务。
第二章 鼓励加大产业投入
第二条 支持重大项目投资。鼓励龙头企业投资落户和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巨大的强链补链项目,可综合运用设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厂房租金补贴等政策工具包给予“一企一策”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招商署、市财政局、各区、各国企)
第三条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按照市级技术改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三章 支持创新和技术研发
第四条 支持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和机构,瞄准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符合规定的研发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自筹经费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各区)
第五条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每主导制修订1项国际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每主导制修订1项国家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每主导制修订1项行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对国家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新型储能重大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七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新型储能产业相关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及关键环节,为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安全监测、研发等服务。支持企业参与平台建设,鼓励各区根据其平台建设费用和对外提供服务情况予以补贴和奖励。鼓励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各区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
第四章 支持场景应用和产品推广
第八条 支持拓展新型储能市场应用。对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同一项目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供电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拓展新型储能市场。支持储能企业到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组织储能企业参加“粤贸全国”等重点国内展览,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按展会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
第五章 支持产业链联动发展
第十条 支持引入产业链生态伙伴。对已进驻5.0产业新空间的新型储能企业,引进规模以上产业链企业且租用5.0产业新空间2000平米以上至少三年的,由各区按照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6个月租金补贴的标准对招引企业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各国企)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新型储能产业专业园区。鼓励“5.0产业新空间”打造新型储能电池产业集聚区,支持以新型储能电池基础材料和能源电子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为重点,积极创建新型储能领域国家级、省级产业园。(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各国企)
第六章 加强产业生态营造
第十二条 支持引进专业人才和团队。支持引进储能领域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符合“珠海英才计划”的给予人才奖励及补贴、团队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珠海“英才卡”,享受居留和出入境、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入学、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局)
第十三条 支持储能人才培养。支持相关院校增设储能相关专业,支持新型储能企业与市内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专业实用型人才和技术工人。支持鼓励新型储能产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核准,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储能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配套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行动,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储能企业和珠海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的储能电站项目定制专属金融服务方案。(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珠海分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在合作银行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具体按照市级工业投资贷款贴息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六条 支持行业社会组织及技术研发机构发展。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支持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对技术研发机构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技术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活动,鼓励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态的行业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支持行业性专业会议。鼓励新型储能行业组织和各类创新主体,在我市举办具有影响力且有较强行业示范带动性的专业论坛、技术研讨会、展览等活动。对符合我市会展政策的展会活动,按相关会展政策给予支持;对产业有重要影响、扶持资金需求大的展会活动,由相关引进单位报市政府申请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的第三条和第十五条不可同时享受。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具体以责任单位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补助和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市、区按照财政分配体制承担,如有其它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政策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条款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政策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