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

2024-10-18 10:28  

10月14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温岭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2024年温岭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补贴车辆为温岭市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在2023年已采购的新车未予补助的车辆;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的新车(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且非二手车),并且已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用途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的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2万元/车补助。

原文如下:

温交〔2024〕57号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温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温岭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2024年温岭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一、补助资金来源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3号)中下达的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中列支补助资金。

二、补助范围、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范围。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

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温岭市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

2.在2023年已采购的新车未予补助的车辆;

3.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的新车(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且非二手车),并且已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用途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4.车辆为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的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

申请人为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每辆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只能享受一次补助资金。如届时申报新能源出租车补助符合条件车辆超出财政预算的部分,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补助标准。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2万元/车补助(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企业于有效申请期限内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温岭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购车发票复印件;

3.经营主体身份证或企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5.其他符合补助条件标准的有效证明。

托管的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委托所属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附委托书),企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补助发放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补助发放时间自2024年11月1日起,巡游出租车企业一次性向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提出全部车辆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补助资格。

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算拟补助金额,将《温岭市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对象汇总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将《温岭市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发放公示表》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届满,由市交通运输局将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发放文件。补助资金以出租车企业为单位发放,企业负责将个体经营者享受的补助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其他规定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运期间,享受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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