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2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条款涉及对微波通信系统可用频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更灵活的波道带宽配置。
《通知》制定的主要考虑到,通过新增毫米波频段(E波段,71-76/81-86GHz)大带宽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优化中低频段既有微波通信系统频率和波道带宽、调整波道配置与国际标准接轨等方式,进一步满足5G基站等高容量信息传输(微波回传)场景需求,并为5G、工业互联网以及未来6G等预留频谱资源,更好满足各方需求,推动微波通信等无线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厘清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和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权限,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对微波通信系统频率协调、频率使用率、临时设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指标等予以明确,弥补现行政策空白。
通过制定过渡政策,使微波通信新旧频率使用规划有机衔接,平稳过渡,充分保障已合法使用微波通信系统频率及设置使用微波站的用户权益。
同时,《通知》条款涉及对微波通信系统可用频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率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81-86GHz,并规定了更灵活的波道带宽配置。
《通知》明确微波通信链路涉及三个及以上省(区、市)以及跨境微波通信系统,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频率使用许可;其他情形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频率使用许可。使用微波通信系统频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
《通知》明确自施行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微波站设置、使用新的许可申请。已依法设置、使用但与《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频率使用延续申请和更换无线电台执照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