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商情14日讯 从国家网信办官网获悉,9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合成文字、图像、音乐、视频、3D等数字内容成为网络空间内容的主要生产方式,不断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甚至社会变革注入强大动力。然而,伴随内容生成合成门槛的不断降低,新技术的滥用也对网络空间治理提出了更大挑战。当前,中美欧等均探索将内容披露和标识义务入法,国内外多家互联网公司也逐步推进标识嵌入和管理举措,内容标识已然成为全球打击虚假有害信息的通行做法。
为顺应这一实践趋势和产业需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适时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配套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地规范人工智能内容标识要求和方法,迈出了完善中国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的重要一步。
征求意见稿提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应当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应当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具有显著提示效果的显式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此前,国家网信办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作了包括定义、准入资格、责任义务和处罚措施等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也成为中国生成式AI产业即将迎来的首份监管文件。()